一起跨省货物运输引发的合同纠纷 4月30日,赣州市某矿产公司(下称赣州公司)突然接到福建某矿产深加工公司(下称福建公司)的电话,声称由于赣州公司交错了货物,造成福建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8万元。 接到这个电话,作为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供方的赣州公司,非常重视此事,立
一起跨省货物运输引发的合同纠纷 4月30日,市某矿产公司(下称赣州公司)突然接到福建某矿产深加工公司(下称福建公司)的电话,声称由于赣州公司交错了货物,造成福建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8万元。 接到这个电话,作为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供方的赣州公司,非常重视此事,立即指派营销部经理全面调查此事。营销部经理首先查验了自己公司的出库单。在自己公司的矿产品出库没有问题后,营销部经理立即与承运方赣州某物流公司(下称物流公司)取得联系。经过仔细核对自己公司与物流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承运单、实际交货情况后,营销部经理马上意识到,这有可能是一起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于是,营销部经理立即向自己公司汇报。赣州公司方面决定,要求物流公司彻查此事,并给予交代。 物流公司也对此事予以高度重视,总经理亲自调查此事。经过物流公司的调查了解,情况大致如下:赣州公司托运的3吨矿产品交付给物流公司后,物流公司并没有直接进行运输,而是委托另一家货运公司进行运输。物流公司与另一家货运公司另外又签订了一份承运单。承运单上的产品中文名称是正确的,但是货物编码被另一家货运公司填写错了。另一家货运公司在收到3吨矿产品后,连夜同其他货物一起运到了福建。第二天早上,另一家货运公司的福建分公司的工作人员,马上通知福建的两家矿产品深加工公司前来提货。在先后提货的过程中,另一家货运公司的工作人员把福建甲公司的矿产品装运在乙公司派来的车辆上,把乙公司的矿产品装运在甲公司派来的车辆上。两家公司派来提货的司机,也不分青红皂白,盲目地在承运单上签字,也未进行验货,拉着矿产品就直接回各自公司。矿产品运回公司后,两家公司的工人,也不做任何入库检验手续,就混同其他矿产品倒入机器中进行深加工。待加工完成时抽样检查,发现加工出来的产品全部是废品。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艰难谈判 友好协商 损失18万元,福建两家公司都十分气愤。他们说,没想到合作这么多年的贸易伙伴,竟然会交错货物给自己,害得自己损失18万元。因此,他们要求托运人,也就是购销合同中的供方赣州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以前的贸易伙伴眼看就要对簿公堂。 为妥善处理此事,今年5月7日,还没有过完“五一”,赣州公司立即成立了由一名副总经理、一名营销部经理以及法律顾问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等成员组成的谈判小组,前往福建协商处理此次购销合同纠纷。物流公司总经理再次随同谈判小组一起前往福建。 5月8日一大早,福建两家矿产深加工公司方面8人与赣州公司方面5人展开了拉锯式的协商谈判。 福建两家公司的观点基本一致:我们与你们赣州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明确规定,你们供方负责运输,货到我们需方仓库。现在你们违反合同约定,不仅没有将货物运送到我们仓库,而且交付的货物也是错的。我们虽然提错了货物、没有进行收货检验,但并不会造成损失。你们发错货物的违约行为,是导致我们损失18万元的必然因素。 赣州公司法律顾问廖泽方、朱烈桂律师认为:首先必须确认此次损失的数额是多少,因为“废品”并不代表没有价值,这些“废品”市场价值约为8万元左右。因此,此次损失约为10万元,并非损失了18万元。其次,赣州公司在交付货物的过程中,的确是填写了承运单,实际交付的货物没有符合合同约定,因此,赣州公司存在一定的过错。再次,在具体发收货物的过程中,需方也存在过错——收货物时,没有进行最基本的货物品名比对,盲目地签单;在将货物运送回公司后,没有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进行货物品名、品质的检验就直接入库,直接进行加工。 经过一上午的谈判,双方一致认定,此次合同纠纷的损失为10万元,而不是18万元。但对于10万元的损失该如何分担,双方仍然各执己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