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跨省货物运输引发的合同纠纷 4月30日,赣州市某矿产公司(下称赣州公司)突然接到福建某矿产深加工公司(下称福建公司)的电话,声称由于赣州公司交错了货物,造成福建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8万元。 接到这个电话,作为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供方的赣州公司,非常重视此事,立
下午,双方继续进行协商谈判。 福建公司表示:自己与赣州公司合作多年,信任对方,从来不会进行收货品名核对,更不会进行品质检验。没有履行这两项合同义务,属于正常现象,并不足以造成此次10万元的损失。赣州公司交付货物错误应对此次损失承担50%的责任。 赣州公司法律顾问廖泽方、朱烈桂律师代表公司进一步阐述:10万元的损失,是多因一果。本案中,有三个原因,一是供方发错货物,二是需方提错货物,三是需方在加工以前,没有进行最起码的品名核对,即货物检验的基本层面。这三个原因中,供方发错货物,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供方在订立合同时,只能预见到交付货物错误,必须及时予以更换,如果因此逾期交付货物,造成需方的经济损失,必须予以赔偿;而不可能预见到需方不仅提错货,而且在没有进行任何层面的验货手续的情况下,依然进行矿产品加工,从而造成本次10万元的损失。对于该10万元损失,供方应当承担10%的责任,剩下90%的责任由需方自行承担。 赣州公司副总经理代表公司,最后表示:结合公司法律顾问的观点,同时考虑到双方以前和今后的合作,我方愿意承担10万元损失的20%。 至此,本次购销合同纠纷圆满解决。 互相谅解 规范合作 在解决外部纠纷后,作为托运人的赣州公司要求,物流公司需要依据双方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承担。 赣州公司的法律顾问廖泽方、朱烈桂律师分析完双方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后认为:作为承运人的物流公司,依据承运单背面的格式“造成托运人的损失,赔偿责任为运费的3至5倍”进行抗辩,是不能成立的;根据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的书面货物运输合同和口头协议,作为承运人的物流公司签订合同时,是明知该批货物的价值、到达时间、收货人的部分情况等的,因此,在其订立合同时,就已经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自己交付货物错误会给收货人造成损失;作为承运人的物流公司应当赔偿托运人赣州公司相应的损失。 最终,为了规范双方今后的货物运输关系,物流公司和赣州公司经过协商,由物流公司赔偿赣州公司1万元损失。 圆满解决 带来思考 此起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的圆满解决,让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三方都感到满意。 不过,此案的发生,留给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很多。首先是,收货人在收取货物时一定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初步性的品名核对和实质性的质量检验;其次是,建议卖方对于大额的货物运输,购买相应的保险以避免潜在的运输风险;再次是,作为货运公司来说,应当将一部分运输费用用于购买货物运输合同的基础保险,以化解重大风险所带来的重大损失等等。 如有其他法律问题请点击咨询:/panyu/lawyer/p1ll11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