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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实践(2)

时间:2012-03-01 10:38来源: 作者: 点击:
拍卖纠纷案件的审理 拍卖,是指由专营拍卖业务的拍卖行接受货主的委托,在一定的时间与地点,按照一定的章程和规则,通过公开叫价竟购的方法,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现货买卖方式。简言之,拍卖
拍卖纠纷案件的审理 拍卖,是指由专营拍卖业务的拍卖行接受货主的委托,在一定的时间与地点,按照一定的章程和规则,通过公开叫价竟购的方法,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现货买卖方式。简言之,拍卖就是购买者之间为购买拍卖物品而竞争叫价的过程。在买

   4.拍卖标的物的优先购买权行使的确定规范

   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特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优于他人购买某项特定财产的权利。我国民商法上有关优先购买权的种类主要有: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承典人的优先购买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权人的优先购买权等等。优先购买权制度是一种解决资源利用与安全利益维护之间的矛盾,平衡出卖人和优先购买权人以及第三人之间的矛盾的法律制度;而在拍卖过程中,由于为一般的买卖关系加人了特殊的方式,使得在附加有优先购买权的标的物在拍卖过程中涉及到了更多当事人的利益,即标的物所有权人、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拍卖人的利益,四方利益须在同一个法律关系中加以平衡和保护。对拍卖标的物的优先购买权的实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与认定:

   其一是通知优先购买权人,即出卖人应当在其将标的物交付拍卖之前的合理期间内通知优先购买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如果有购买的意愿,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或者出卖人所给期限内)主张优先购买权;逾期不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出卖人可以不通知其参加竞拍。

   其二是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人应当参加竞拍。对优先购买权人是否应当参加竞拍,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一种意见认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人应当参加竞拍,否则拍卖师在宣布成交后还得征询优先购买权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这样一来,拍卖师的落褪就形同虚设,拍卖就徒有其名。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人不应参加竞拍,如果参加,则会影响拍卖程序的公正,使得应价最高者成交的拍卖活动的最基本准则失去其意义。我们认为,为了保护享有并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人行使其优先购买权,应当通知其参加竞拍,如果优先购买权人出价不低于其他竞拍者的最高应价时,则出卖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物出卖给优先购买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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