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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的转让变更问题(2)

时间:2012-02-29 13:59来源: 作者: 点击:
矿业权又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所谓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所谓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
矿业权又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所谓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所谓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

  采矿权人享有如下权利:

  (1)矿地占有权;

  (2)矿地使用权;

  (3)开采权;

  (4)取得和销售矿产品的权利;

  (5)矿山建筑权和辅助建设权;

  (6)依法转让采矿权。

  采矿权人承担如下义务:

  (1)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

  (2)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3)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遵守国家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4)接受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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