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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主合同中的债权出质的限制

时间:2012-02-29 13:57来源: 作者: 点击:
由主合同产生的债权是最普通的债权,但是我国由于存在大量的三角债问题,由主合同产生的债权往往实现不了,如果允许其作为财产权利出质,对担保债权的实现起不到作用,还可能产生多角债的问题。因此,担保法只规定了
由主合同产生的债权是最普通的债权,但是我国由于存在大量的三角债问题,由主合同产生的债权往往实现不了,如果允许其作为财产权利出质,对担保债权的实现起不到作用,还可能产生多角债的问题。因此,担保法只规定了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债权权利凭证可以

  由主合同产生的债权是最普通的债权,但是我国由于存在大量的“三角债’问题,由主合同产生的债权往往实现不了,如果允许其作为财产出质,对债权的实现起不到作用,还可能产生多角债的问题。因此,担保法只规定了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债权权利凭证可以出质,而没有规定由其他主合同产生的债权可以出质。所以,目前主合同债权尚不能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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