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04年1月1日,经刘某介绍并担保,由李某与杨某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李某发包给杨某耕种土地300亩(使用权),杨某于1月1日预付给李某承包费42000元。合同由双方签字,刘某在合同中担保人处也签了字,合同签定当日杨某按约定预付给李某承包费42000 (责任编辑:admin) |
| [基本案情] 2004年1月1日,经刘某介绍并担保,由李某与杨某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李某发包给杨某耕种土地300亩(使用权),杨某于1月1日预付给李某承包费42000元。合同由双方签字,刘某在合同中担保人处也签了字,合同签定当日杨某按约定预付给李某承包费42000 (责任编辑:admin) |
原告:偿还本金及利息 担保人负连带责任 被告:抵押合同无效,请求驳回原告请求 法院...
主合同无效 保证合同 由于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具有从属性,如果主合同无效,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