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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三重点

时间:2012-02-29 10:14来源: 作者: 点击:
一、时限规定 1、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2、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
一、时限规定 1、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2、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任意解除权)。 二

  一、时限规定

  1、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2、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任意权)。

  二、出租人义务

  1、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3、因第三人主张,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4、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承租人义务

  1、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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