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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时要注意收回情形

时间:2012-03-01 17:11来源: 作者: 点击: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4条及其他有关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中止合同,收回房屋。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4条及其他有关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中止合同,收回房屋。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4条及其他有关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中止合同,收回房屋。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户无正当理由闲置房屋达6个月以上的。

  (6)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此外,因为承租人的上述行为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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