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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是长达10个月之久的企业内部逐级申诉,接着是近1年的诉讼,区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李小姐返回用人单位,恢复劳动关系才8天,又接到了用人单位开出的停职通知书。1个多月后,用人单位以通过电子邮件向第三方泄露公司机密为由,再次解除了李小姐的劳动合同。而李小姐认
第二段,在极短的时间内,用人单位再次以李小姐泄密为由,解除了李小姐的劳动关系。从用人单位的“证据”看,虽然电子邮件时间早在两年多以前,但若用人单位刚刚获悉,证据的时限仍然。但企业让李小姐2009年4月29日签名的《专有资料和发明创造协议》,其中不得泄密条款只能约束李小姐在签名以后发生的行为,对其先前的行为,根据“法不溯及以往”的原则,是不具备法律效应的。当然,企业在劳动合同等文件中,若与李小姐对此有约定,应该按约定执行。 企业与员工,都应该遵守诚信原则,这也是当事双方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如今,双方各执一词,看来,只有司法鉴定来确定事实的真相。但记者认为,如果李小姐确发送了这些邮件,而这些邮件又被证明确实泄露了企业秘密,企业又有相关文件对此作了约束,那么,企业哪怕在如此之短的时间内,对李小姐作出解除的决定,也无不当。但是,如果李小姐根本没有发出这些邮件,或这些邮件被证明人为改写了或他人冒名发送,企业在如此之短的时间内,给了李小姐第二次解除,虽然法律没有规定道歉一说,但李小姐受到的伤害也是显而易见的,用人单位给她一个道歉也不为过。 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合同中止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