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不处分、不取回不能出卖的委托物时,行纪人的提存权行使。行纪人提存委托物的效力,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提存的规定,即视为行纪人已履行委托物的交付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条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