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后,我院组织对该规定进行了认真学习领会,并在所涉民事案件中力求准确适用。通过学习和运用,认识到该规定比较系统地针对民事诉讼证据问题作出了司法解释,是实现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后,我院组织对该规定进行了认真学习领会,并在所涉民事案件中力求准确适用。通过学习和运用,认识到该规定比较系统地针对民事诉讼证据问题作出了司法解释,是实现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完善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在适用中也遇到了部分疑难问题,我们对如何运用进行了探讨,为求正确理解和适用规定,在此以问题案例形式提出来,与大家共同探讨。 案情:甲公司在起诉中称:2000年6月1日乙公司购甲公司水泥100吨,吨价150元,共计水泥款15000元,(有欠条一张为证)。2000年12月1日乙公司归还水泥款5000元,现乙公司尚欠水泥款10000元,现诉请法院予以追回。 庭审中乙公司对水泥款15000元和2000年12月1日归还5000元无异议,但提出乙公司在2000年11月25日另归还甲公司5000元,并提供甲公司业务员收条一份。 甲公司对乙公司提供2000年11月25日甲公司业务员收条无异议,但主张与起诉状中称2000年12月1日还款5000元是同一笔款,是作帐时间不一致,导致收条与诉状时间不一致。 乙公司辩称甲公司推翻双方已认可的事实(2000年12月1日归还5000元),应由甲公司对2000年11月25日还款5000元与2000年12月1日还款5000元进行举证。对2000年12月1日还款5000元与2000年11月25日还款5000元是否为同一笔款,甲、乙公司形成争点。正确解决该争点涉及如何正确适用《规定》第5条第2款与《规定》第74条对该案的处理意见。 一种意见:根据《规定》第74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对己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该条是有关书面自认构成和撤回。根据该条甲公司在起诉状中称承认2000年12月1日还5000元,应由甲公司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庭审中甲公司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应认定乙公司还款10000元。 另一种意见:根据《规定》第5条第2款: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该条是对是否履行义务的举证责任确定由义务人举证。诉讼中乙公司主张2000年11月25日和2000年12月1日各归还5000元,但乙公司只出具了2000年11月25日收条并称2000年12月1日收条已丢失,主张甲公司已承认自己无须举证,根据第5条第2款和第7条(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乙公司是还款义务人,其应对其还款情况举证,另外,根据常理甲公司业务员收款后交财务落帐时间会发生不一致,甲公司起诉状中所述还款时间很可能写为落帐时间,庭审中乙公司对2000年12月1日收条不能提供,因此可以认定乙公司只归还了5000元。 综合以上两意见,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正确。 二、 甲公司起诉乙公司支付楼房装饰款案 案情:甲公司为乙公司装饰楼房,甲公司起诉称乙公司已支付装饰款60万元,余款乙公司不与甲公司结算。现起诉乙公司支付余欠装饰款20万元。乙公司对甲公司装饰质量无异议,称乙公司支付装饰工程款60万元已结清。双方在合同中无其他结算约定。法院受理后,限定举证30天,在30天内甲公司申请对装饰工程价款进行审计鉴定。法院委托鉴定部门对整个装饰工程价款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作出,装饰工程款审定值为85万。甲公司要求增加起诉装饰款25万元,对此合议庭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根据规定3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甲公司要求支付25万元属于变更诉讼请求,但其已超过举证期限,应对甲公司的变更请求不予支持。在审理人身伤害案件根据伤情鉴定结论变更请求数额也遇到此情况。 另一种意见:新证据规定设立举证时限起到了“庭前三固定”作用,即固定证据、固定争点、固定诉讼请求。以上第一种意见是对变更诉讼请求的误解,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如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后变更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是两种不同的诉的变更,因为当事人的请求在起诉时已非常明确,为了提高审判效率,通过设立举证时限而固定了诉讼请求。而以上案情并非诉讼请求变更,而只是根据鉴定结论所进行的请求数额的变更,应允许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予以增加,认为运用规定第34条第3款是错误的,只能导致本案甲公司在判决20万元后对另5万元另行起诉,人为造成一案两诉。 以上两种意见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以上第二种意见确定变更为25万元,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可以确定为是请求数额变更而非诉讼请求变更。 三、 甲公司诉乙公司拖欠建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