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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违约的后果(2)

时间:2012-03-01 16:22来源: 作者: 点击:
[案情] 原告:某市某石油气管理站。 被告:香港某建设有限公司。 1990 年7月16日,某市某石油气管理站(买方)与香港某建设有限公司(卖方)在某市签订了一份购销汽车合同。依照合同规定,买方向卖方购买全新理花牌五十铃双
[案情] 原告:某市某石油气管理站。 被告:香港某建设有限公司。 1990 年7月16日,某市某石油气管理站(买方)与香港某建设有限公司(卖方)在某市签订了一份购销汽车合同。依照合同规定,买方向卖方购买全新理花牌五十铃双排六座位工具车一辆,型号为AD-42WA型,并且规定该辆车


1.被告超过约定履约期限多日仍然拒不交货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违约;
2.被告方应当承担违约后果,赔偿原告租车费用及高出原合同价格购车的损失;
3.本判决自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理分析]
本案涉及履行过程中违约及救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者发生争议后,对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已有选择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该项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为依据。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也可以是港澳地区的法律或者外国法,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的和明示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发生争议后,对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未作选择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以前作出选择。如果当事人仍不能协商一致作出选择,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如果合同是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主要是依买方确定的条件并应买方发出的招标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履行交货义务的,则适用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当事人协议选择或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是指现行的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规范和程序法。据此规定,本案中由于当事人并未选择所适用的法律,人民法院按照合同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法》第107条和第108条主要规定了三种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形式:
1.不履行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完全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情况。
2.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是指当事人已履行的义务与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不符,这种不符既可表现为当事人未如期履行义务,也可表现为当事人未按合同规定的品质、数量、、地点等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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