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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非违约方请求赔偿的范围与方法(2)

时间:2012-03-01 16:10来源: 作者: 点击:
导读: 孳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效益,当合同一方违约对正常情况下能够产生孳息的财产造成损害时,同时也会导致擎息的损失。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
导读: 孳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效益,当合同一方违约对正常情况下能够产生孳息的财产造成损害时,同时也会导致擎息的损失。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

  〈二〉估算法,也称估计赔偿法,指人民法院在缺乏可比对象而难以准确确定受害实际存在的可得利益损失的情况下,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违约方支付大致相当的赔偿额,这种方法适用于不能采用或不宜采用对比类推的可得利益损失的情况,比如对自然孳息损失为消除潜在危害后果,在将来需要增加的支出等可得利益损失的确定。但在运用此方法时,一定注意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一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还应当与举证责任联系起来,令受害一方当事人对其所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举证,如果受害方缺乏应有的证据,人民法院难以确定可得利益存在的,则不应支持受害方对可得利益损失要求赔偿的请求。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杨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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