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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执行中的迟延履行金钱的惩罚(3)

时间:2012-03-01 16:12来源: 作者: 点击: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执行中迟延履行行为。它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扰乱了正常的执行秩序,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如何制止甚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执行中迟延履行行为。它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扰乱了正常的执行秩序,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如何制止甚至避免该行为的出现是法院执行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金钱惩罚”与扣留、提取收入等强制措施的区别

  “金钱惩罚”与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采取的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等强制措施,虽然都具有经济的性质,都是为了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却具有明显的不同。首先,“金钱惩罚”的惩罚数额与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等措施的提取数额的计算基础不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应以案件执行标的额加执行费用为限,而“金钱惩罚”的数额需按法律规定的比例计算。其次,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等强制措施仅仅是为了申请人权利得以实现,不具有惩罚的性质,而“金钱惩罚”除具有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外,还具有惩罚的性质。再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等措施本身就是保证债权实现的一种强制措施,而“金钱之惩罚”虽然具有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作用,但它本身不是一种强制措施,它的实现仍需要以其他强制措施作保障。

  (三)“金钱惩罚”与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区别

  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如公告费、委托鉴定费、委托他人代为完成一定行为所需的费用等。实际支出费与“金钱之惩罚”虽然都由被执行人承担,但其性质有本质的区别,二者不可混淆,尤其是在法院委托他人代为完成一定行为的执行案件中,切不可将实际支出费用与迟延履行金相互顶替。首先,实际支出费是为了弥补法院的办案经费不足,实际上是为了弥补国家财政的不足,而迟延履行金则是为了弥补申请执行人因债权迟延实现所受的损失。其次,实际支出费的收取以实际支出的数额为限,不以迟延履行的时间长短为标准,而“金钱之惩罚”则根据迟延履行的时间、数额等,按照法律的特殊规定来计算。再次,实际支出费由法院收取后上缴财政,而迟延履行金收取后要过付给申请执行人。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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