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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违约金过高应以何问为准

时间:2012-03-01 16:17来源: 作者: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但是,怎样才叫过分高于?违约金过高应以什么比例为标准?对于这个问题,以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但是,怎样才叫过分高于?违约金过高应以什么比例为标准?对于这个问题,以往的法律法规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和解释。 2003年4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但是,怎样才叫“过分高于”?违约金过高应以什么比例为标准?对于这个问题,以往的法律法规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和解释。

  200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故本人以为,凡合同案件中遇到的此类纠纷,均可参照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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