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佚名 日期:2008-09-28 (0)
第四章 结婚登记 第二十一条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大2 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证件。 第二十三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第二十四条 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香港居民身份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