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佚名 日期:2008-09-28 (0)
第七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非双方自愿的; (二)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有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疾病的。 第八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居民身份证; (二)居民户口簿; (三)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介绍信; (四)离婚协议书; (五)。 申请离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二)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三)离婚协议书; (四)结婚证。 第九条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 第十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