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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3)

时间:2012-02-22 16:23来源: 作者: 点击:
来源: 作者:佚名 日期:2008-09-28 ( 0 ) 无法取得上述证明的,应当提交大陆公证机关公证的无配偶声明。 第十七条 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按规定交纳证件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
来源: 作者:佚名 日期:2008-09-28 (0) 


            无法取得上述证明的,应当提交大陆公证机关公证的无配偶声明。
            第十七条 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按规定交纳证件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涉台婚姻登记管理的通知、规定与本办法不同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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