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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中被删除的小三条款(2)

时间:2012-02-23 15:22来源: 作者: 点击: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有关小三的条款被删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原有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 Q1.新华社撰稿指出,法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有关小三的条款被删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原有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

  Q1.新华社撰稿指出,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不会支持“第三者”,你有什么看法?

  赞成

  Y老师:当然不应该支持第三者,我对这个规定非常支持,对第三者必须予以打击。

  反对

  王同学:感觉是种歧视,第三者也可能只是想追求自己的幸福。

  温和派

  滕小姐:这个还是要视情况而定吧,如果真的是两情相悦,又何必要这么针对他们。

  Q2.有人说:“很多小三是被男人勾引,付出了感情和身体。我国对死囚的权益都给予保护,法律对小三的一些权益是否也能予以保护?”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反对

  Y老师:第三者和男的在一起是男女双方自愿的,如果第三者是为了钱和男的在一起,那就更加不应该得到补偿,她们的出发点本身就是不道德的了。

  赞同

  滕小姐:如果女生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第三者”了呢,她们付出了真爱还要莫名其妙地背上骂名,太惨了吧?这种情况下那个男的才是最该死的,凭什么“被小三”的人权益得不到保障?

  温和派

  王同学:法律对小三的一些权益不予保护,是否因为觉得小三是破坏家庭婚姻的罪魁祸首,那也应该追问某些男人的责任,一个巴掌啪不响。

  [专家意见]

  余卫明:在我看来,“小三条款”的删除,确是这个司法解释的一个遗憾。因为司法实践中,因“小三”而引发的财产纠纷已越来越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情况复杂,我认为主要是这里面不仅存在着法律与道德的冲突问题,而且“小三”的情况也多种多样,难以作出统一的规定。有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同居,也有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同居;有同居时间长的,也有同居时间短的。对这么复杂的同居关系,难以用一个简单的规则来进行处理。

  另外,征求意见稿原有第二条,按赠与合同的规则来处理因解除同居关系约定的财产性补偿问题,并不符合立法的本意。

  王剑:以往对“第三者”插足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这类问题,我们习惯于用道德规范来约束,更多求助于批评、教育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如今,我们更应意识到要用法律去维护自己的婚姻家庭权益。目前在我国大多数家庭普遍适用的是夫妻财产共同制。

  我国《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夫妻的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那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一般应认定是无效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严重地侵害婚姻家庭关系,对社会、对的另一方而言,是极大的伤害,法律应给予否定性评价。

  但是如何对那些受到欺骗而被动成为“小三”的人权益受到侵害而加以法律保护,是一个严肃的命题。

  不离婚,也可分割财产

  夫妻双方不离婚,共同财产能分割吗?法官介绍,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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