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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中被删除的小三条款(3)

时间:2012-02-23 15:22来源: 作者: 点击: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有关小三的条款被删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原有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有关小三的条款被删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原有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法官说,这是涉及婚姻财产的重大突破。它确立了婚内分割财产制度,会对夫妻双方弱势一方起到保护作用。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弱势方不用以婚姻破裂为代价,在婚内直接起诉要求共同,从而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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