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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解释实施半年并未让女性沦为弱势(2)

时间:2012-02-23 15:22来源: 作者: 点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引发了人们对于离婚房产分割归属问题的热议。本文分析婚姻法新解出台后并没有让女性沦为弱势。“因为房产分割问题我们没能协商成,最后闹到法庭上,法官的解释很清楚,是他的就归他,我也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引发了人们对于离婚房产分割归属问题的热议。本文分析婚姻法新解出台后并没有让女性沦为弱势。“因为房产分割问题我们没能协商成,最后闹到法庭上,法官的解释很清楚,是他的就归他,我也分得属于我的一部分。”2月10日,李媛拿到了离婚调

  3年前,李媛和方剑结婚。李媛说,结婚后她发现丈夫很抠门儿,逢年过节,自己要是给父母钱或买东西,方剑脸色都会很难看,夫妻俩常为此吵架,李媛决定离婚。

  帕丽丹了解到,李媛夫妻二人住的房子,是方剑婚前付的首付,婚后二人一起按揭获得了产权,方剑也提供了最初的购房合同、交款凭证等。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房屋应归方剑所有,但婚后二人共同按揭部分及房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方剑应给李媛补偿房屋款。

  经过调解,方剑同意支付李媛15万元房屋补偿款,二人在调解书上签了字。

  “如果是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前,那么这套房屋很可能就判归李媛所有,而方剑将获得补偿款。”帕丽丹说,本案中,李媛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了房屋产权,房屋归夫妻二人共同所有,对于方剑婚前付的部分仍属于他个人,但以往在办理离婚案时,会以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将婚房判给女方,男方获得补偿款。

  帕丽丹说,“75”后出生至“85”前出生的人在谈婚论嫁时,多是男方买房或首付,房产登记自然在男方名下的多。

  双方均获最低限度保证

  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郑荣说,在办理离婚案件时,也有男方婚前付的首付婚后共同按揭,离婚时男方同意房产归女方,女方给男方房屋补偿款,这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前比较常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后,我们庭办理的离婚案件中,也多能达成调解,双方都能接受。”乌市水区法院少年庭庭长马国新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作为婚姻法的补充,法条更加明确,办理离婚案时不论任何情形,都有法可依了。

  马国新说,随着社会发展,以后的婚姻中,男女双方的经济条件都会越来越好,传统的男方必须先买房才结婚的观念也会被打破,经济条件好的女方越来越多地自己置办房产,因此,不能单纯地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保护了某一方的利益。

  律师袁波认为,婚姻很复杂,不能单纯用冰冷的法条来界定,婚姻包括了情感、物质等很多内容,司法能做的是为男女双方婚后的“运营”行为,确立一个章程,在这个章程约束下,双方都能获得最低限度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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