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当前位置: 主页 > 婚姻法 > 婚姻法案例 >

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所赠财物结婚不成应按不当得利返还(2)

时间:2012-02-24 14:19来源: 作者: 点击:
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就应当返还的范围而言,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 案情: 婚姻的缔结以双方感情
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就应当返还的范围而言,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 案情:

  婚姻的缔结以双方感情和谐为基础,双方当事人在感情和谐时赠与的财物也许在当时只是一种单纯的情感,他并不完全等同于《合同法》所规定的附条件赠与合同的规定,用《合同法》去调整婚姻关系有人为造成法律越位之嫌。人为的用金钱掺杂在人的情感过程中也有悖民法公序良俗原则。而法律只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手段,不是唯一手段。确立良好的婚恋观,道德观才是解决这类纠纷的根本之路。

  (作者单位: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了解更多有关婚姻法常识,请点击:

共2页: 2 下一页

特别推荐
·
·
·
·
·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