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当前位置: 主页 > 婚姻法 > 婚姻法规 >

婚姻法常见基本常识(2)

时间:2012-02-23 17:13来源: 作者: 点击: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如祖父母、父母和子女)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如表兄妹、堂兄妹)。 【婚姻无效的情形】 ①重婚的 ②有禁止结婚 《婚姻法》没有规定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如祖父母、父母和子女)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如表兄妹、堂兄妹)。 【婚姻无效的情形】 ①重婚的 ②有禁止结婚

  《婚姻法》没有规定生理有缺陷的人不准结婚的条款,但夫妻共同生活的内容是各方面

  的,性生活是其中一部分的内容。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而其它如性格,志趣都很情投意合,自愿结为夫妻,能在生活上互相照顾,法律仍保护这种婚姻关

  系。但是,结婚时不知对方有生理缺陷,而且经过医治无效,导致感情破裂的,本人坚决要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这是符合《婚姻法》关于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法律规定的。

  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谁抚养?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8日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规定。”

  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具备什么条件?

  (1)首先应是父或母有给付能力。

  (2)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3)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4)有其它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离婚后又同居合法吗?

  离婚后在未办理复婚手续的情况下,同居是非法的。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若不办理复婚登记,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恋爱期间送给对方的财物,恋爱终止后可否讨还?

  恋爱期间互赠的财物,应视情况予以具体的对待。如果一方赠送给对方衣物,或双方互有赠送,这是赠与性质,恋爱终止后,一般不应讨回。如一方满以为可以结婚,花了较多的钱,甚至还给对方买东西,一旦恋爱终止,对方应归还部分东西,也可折价归还。如果恋爱期间,双方的劳动所得混合在一起,不分彼此,一旦恋爱关系终止,应该作为共有物,考虑出钱多少和生活的实际需要,实事求是地进行分割。

  总之,对恋爱期间财物的处理,双方都应发扬风格,不必计较。

  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与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

  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

  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

  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姘居和有什么不同?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