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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重婚”的规定

时间:2012-02-23 17:13来源: 作者: 点击: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 重婚 的规定 婚姻法在法律责任一章里已经明确规定,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有过错方需承担民事责任。 婚姻法是解决婚姻问题,刑法是解决刑事问题,重婚属于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重婚”的规定 婚姻法在法律责任一章里已经明确规定,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有过错方需承担民事责任。 婚姻法是解决婚姻问题,刑法是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的规定

  婚姻法在法律责任一章里已经明确规定,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有过错方需承担民事责任。

  婚姻法是解决婚姻问题,刑法是解决刑事问题,重婚属于刑事范畴,需要由刑法来调整。

  法律重婚很少,而大量存在的是事实重婚,如果不把事实重婚当成重婚罪的话,事实上就是放纵了重婚行为。重婚应适用刑法的有关规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重婚”的规定

  相关法规:

  第四章 离 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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