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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3)

时间:2012-02-23 17:13来源: 作者: 点击:
北京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6-03-20 生效日期: 1996-04-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政府 发布文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96年第4号 现发布《北京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自1996年4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
北京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6-03-20 生效日期: 1996-04-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政府 发布文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96年第4号 现发布《北京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自1996年4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婚姻登记证书、婚姻关系证明书以及婚姻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由市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印制。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领取婚姻登记证书和婚姻关系证明书应当交纳工本费。工本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九月十日发布的《北京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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