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简略说法,家务补偿直接体现了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和尊重。家务劳动虽然不能直接创造经济财富、经济价值,但可以节约家庭支出,间接增加了家庭特别是减轻另一方家务负担使其可以安心工作,同时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家庭劳务补偿制度1、夫妻对于婚后所得财产进行了分别所有的约定。许可夫妻在婚后以约定的形式确定其所得财产的归属,是现代各国的通例。我国婚姻法也不例外。但对婚后适用家务补偿的约定必须是: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双方约定仅针对婚前财产,或者约定婚后财产为共同所有的,则不适用该条规定。2、夫妻一方付出了较多义务。取得家务补偿权的夫妻一方必须是付出了较多义务的一方,且是为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帮助另一方工作等而付出。3、补偿权只能在离婚时行使。家务补偿的请求只能在离婚时提出,不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提出补偿。4、数额。补偿数额的确定,应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进行,同时考虑在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尽义务的状况、另一方的收益情况和目前经济情况等因素。(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2001年新婚姻法的重要成果,作为—种民事责任,具有填补损害、精神慰抚、制裁、预防违法行为的作用。最终有助于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保障无过错配偶方合法权益的目的。行使离婚损害赔偿权具有严格的条件:1、配偶一方的行为有重大过错,而对方无过错。配偶一方有过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必要前提。配偶一方实施了重大过错行为,如配偶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并且配偶一方的过错必须是主观上的故意实施违反婚姻义务的违法行为,同时被损害的一方须无过错的。2、重大过错行为损害的必然结果导致夫妻离婚。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一个因果关系,也就是说离婚的原因是由配偶一方实施法定的过错行为造成的。3、过错方的过错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损害。有损害才有赔偿,如果仅有过错行为的存在,没有损害事情的发生,就不存在损害赔偿的前提和基础,自然也没有权利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的损害包括了财产上的损害和非财产上的损害。 “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方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为了弥补我国现有离婚救济制度的缺陷和不足,使离婚救济制度更适合我国的国情,从而更好的维护离婚当事人中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提出若干建议。但是该条所列举的四种过错不足以涵盖所有对婚姻当事人造成的严重伤害的行为。比如说长期通奸行为可能比一般的人身虐待、遗弃对当事人的伤害更大。因此,在立法技术上应采取列举性规定与概括性规定相结合的方式,在列举性规定之后增加一个概括性规定:“其他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以弥补列举不足。 第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