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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进行扶养关系的变更(2)

时间:2012-02-23 18:18来源: 作者: 点击:
1、扶养关系人的变更 在扶养关系中,如果只有一个扶养人和被扶养人,则不存在扶养义务人或扶养权利人的顺序问题,也不存在扶养人的变更问题。而当扶养关系人有数人,扶养义务人或扶养权利人有 关于扶养程度的变更,
1、扶养关系人的变更 在扶养关系中,如果只有一个扶养人和被扶养人,则不存在扶养义务人或扶养权利人的顺序问题,也不存在扶养人的变更问题。而当扶养关系人有数人,扶养义务人或扶养权利人有

  关于扶养程度的变更,我国《婚姻法》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是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就父母对子女抚养费的增加或减少作了规定。如该《具体意见》第7条和第18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因上学、患病等原因,实际需求已超过原定抚养费数额的,子女可以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

  3、扶养方式的变更

  扶养方式指扶养人扶养被扶养人的形式。就一般而言,扶养人可以采取“迎养”或“按期给养”的方式。迎养要求扶养人与被扶养人共同生活在一起履行扶养义务;当扶养人与被扶养人不在一起共同生活时,则采取按期给养的方式。在一般的情况下,夫妻、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方式为迎养的方式,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采取按期给养的方式,如父母离婚之后,子女只能与父或母一方实际地共同生活,另一方则依法只能按期支付生活教育费。但是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扶养方式不同,并不影响父母对子女的扶养义务的内容。

  采取何种扶养方式,一般由扶养人与被扶养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也可依法通过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裁判。

  但是,当确定扶养方式的具体情形发生变化后,扶养方式也应变化。例如,子女要出国工作一定的时间,无法让赡养的父母同行,那么,该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方式得由迎养的方式变更为按期给养的方式;同样,父母离婚后,如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伤残无力继续实际扶养子女,另一方可要求变更子女的扶养关系而由自己实际扶养。当然,扶养方式的变更并不改变扶养义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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