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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女大学生状告生父讨学费

时间:2012-02-23 18:18来源: 作者: 点击:
独生女考上大学,苦于没有学费,起诉生父要求增加抚养费,并直到自己能独立生活为止。但 淮南 市潘集区法院9月14日一审判决认为,上大学不是要求给付抚养费的理由,遂驳回了独生女的诉请。 推荐阅读: 变更 抚养权
独生女考上大学,苦于没有学费,起诉生父要求增加抚养费,并直到自己能独立生活为止。但淮南市潘集区法院9月14日一审判决认为,上大学不是要求给付抚养费的理由,遂驳回了独生女的诉请。 1990

  独生女考上大学,苦于没有学费,起诉生父要求增加抚养费,并直到自己能独立生活为止。但市潘集区法院9月14日一审判决认为,上大学不是要求给付抚养费的理由,遂驳回了独生女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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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书

  

 

  1990年出生的小莉(化名)是淮南某矿双职工独生子女。去年1月,其父母经法院判决离婚,小莉被判归母亲抚养,父亲每月给付其抚养费1800元至其中学阶段读完为止。

  2009年6月,小莉高中毕业,父亲一次性给付小莉抚养费1万元。后小莉又复读一年,复读期间,父亲又给付小莉2万元抚养费。今年7月,小莉如愿以偿考取了师范学院,但此后不久,她就把生父郑某告到了法院。

  小莉称,她虽然考上了大学,但仍无独立生活能力,加之物价飞涨,她因此请求有给付能力的父亲,将抚养费由每月1800元增加至2600元,直到自己能独立生活为止。小莉生父郑某表示,小莉已经成年,他不再负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并且他已两次支付抚养费3万元,故要求法院驳回小莉的诉请。

  法院认为

  《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的小莉已高中毕业,无论从学历教育,还是劳动能力方面,均不属于法定的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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