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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生孩子抚养权纠纷 如何处理

时间:2012-02-23 18:18来源: 作者: 点击:
离婚登记后双方就孩子的 抚养权 问题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如何处理? 离婚登记后如果双方就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推荐阅读: 变更抚养权协议书 离婚时的 子女抚养 权问题 1983年1
离婚登记后双方就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如何处理? 离婚登记后如果双方就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83年10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

  离婚登记后双方就孩子的问题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如何处理?

  离婚登记后如果双方就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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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问题

 

  1983年10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登记离婚后,因对财产、子女抚养发生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的批复》(〔1986〕民他字第45号)规定,“男女双方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因对财产、子女抚养引起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直接由有关法院依法受理”。

  有关抚养纠纷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同日起施行)

  ……

  第三章 

  ……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非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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