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怀孕 丈夫能否提出离婚?》再评 [案情] 中国法院网在2008年12月11日刊登《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怀孕 丈夫能否提出离婚?》(以下简称原文)一文,其案情
笔者认为,对于无过错的男方,法律应当给其提供一个救济途径,使其能够充分转嫁不满情绪,这从法理上讲是正义的,从情理上讲是人道的,不仅对男方而言是一种宣泄,对女方而言也是一种解脱。当然,也许有人会担心,这种情形会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笔者的观点恰恰相反,认为这反而会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社会的整体和谐是由一个个社会分子(家庭)和谐所达致,如果我们非得将已经无法共同生活的两个人或是三个人强行捆绑打包,也许能取得一时的安定团结(离婚率较低),但俗语说的好,是浓包总得挤出来,最终可能会导致更大的不和谐,如家庭暴力甚至家庭成员间的犯罪等等。 综上所述,不论是从法理和情理上讲,抑或是从社会整体和谐考虑,基于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婚姻,应当作为可撤销民事行为处理,其除斥期间为一年。(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罗真 陈安昌 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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