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名族的法定结婚年龄,少数名族因为有自己的婚姻习惯,所以,少数名族的结婚年龄有额数规定。根据少数民族地区婚姻习惯的特殊情况,又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
第二类是只规定结婚年龄,而考虑到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未明确提出晚婚,如1989年施行的《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变通规定》就只规定了婚龄。 第三类是没有规定晚婚,但针对本民族、本地方的习俗,明文禁止早婚。如198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的《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规定:少数民族公民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禁止未达结婚年龄的男女预先订婚。 还有一些自治地方考虑到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少数民族和汉族的结婚年龄,采取了区别对待的办法,如1988年修改过的《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规定:居住在内蒙古自治区的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汉族男女同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男女结婚的,汉族一方年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