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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离婚纠纷类案件数量不断攀升,占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庭所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很大比例。就拿笔者所在的法庭来说,从2011年3月份的统计数据来看,在受理的78个案件中,离婚案件达62件,占
在离婚案件中,很多当事人都是缘于一时冲动,如赌气起诉、赌气离婚,这就要求法官查明事实,如果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还有和好可能的,应当给予当事人一段冷静期,用时间差给当事人一个理智考虑的空间,以抑制双方激动的情绪。冷静时间的给予不仅体现在庭前,在开庭后也不宜采取立即判决方式,还应给予一个合理的适当的时间(如一周、半个月),由双方当事人进一步考虑,促使当事人在理智的思维下进行考虑,多给当事人一个考虑的机会,就有可能挽救一个家庭。 (四)亲友参与,借助外力调解法 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人身大事,往往会涉及到双方的父母、子女几个家庭,在离婚案件中利用双方当事人的父母、子女、亲属、友人以及双方聘请的律师之力量,引导他们劝说各自的亲友理智地参与案件调解,往往能起到较好的推动作用。无论是调解离婚,还是调解和好,当事人与他们相处日久,彼此相熟、信任,易于沟通,相对更理性。此外,还要充分利用基层组织的调解职能,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乡、镇司法所以及村委会,当事人家族中德高望重的长辈他们都是一支有力的调解队伍,正确引导这支队伍,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委托这些人做当事人的工作,更易调解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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