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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问题中的十个怎么办(2)

时间:2012-02-23 16:02来源: 作者: 点击:
湖州知名律师解答离婚问题中的十个怎么办 一、是选择协议离婚还是进行诉讼离婚? 离婚有协议和诉讼两种方式,各有千秋,各有特点,无优劣之分,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用。 1、协议离婚 协议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
湖州知名律师解答离婚问题中的十个怎么办 一、是选择协议离婚还是进行诉讼离婚? 离婚有协议和诉讼两种方式,各有千秋,各有特点,无优劣之分,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用。 1、协议离婚 协议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母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父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父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母方照顾外孙子女的;

  (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母生活的。

  子女随父方生活的情形有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双方协议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3、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父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父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母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父方照顾孙子女的;

  (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父生活的。

  八、关于子女抚育费给付怎么办?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得协议。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高中以下的学历教育);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九、对方造假“债务”或者所欠大笔“赌债”怎么办?

  造“假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比如,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甚至直接找亲朋伪造欠条;自己股市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炒股的资金;外欠他人赌债若干等等。担心对方造假债务,是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最大的顾虑之一。其实,您也不必过于担心。法院有一定的诉讼规则,“造假”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得逞,目前我省就有几起离婚因造假债务而被判刑的案例。当下,理论界普遍的观点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对债务问题进行处理。

  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造假”要面临鉴定、质证的考验,还要面对婚姻法规定的不分、少分的后果,甚至参与人还要承担伪证罪的刑事后果,因此,“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注意诉讼权利与技巧,诉讼中对方“造假”问题,可以防范和解决。

  十、在对方不承认过错的情况下无过错方该怎么办?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认定过错的举证问题,现有的离婚案件,近一半涉及到婚外情问题。一般当事人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甚至堵在门外等。这些证据只是间接的证据,其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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