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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真的需要理由吗?或者,离婚需要什么样的理由?
说到这里论文似乎就可以结束了,不过我想多说几句事关宪政而与婚姻法无关的话。 在我看来,法治意味着法律只管它该管的事情,超出法律力量所能及而却试图用法律来规范是不理性的。就像中国的婚姻法,试图让一个法官来判断夫妻的感情问题就是不理性而荒唐的。中国社会非法治的表现在我看来不是缺少法律而是政府处处都想用法律来管制。法治在中国的真正含义就是“用法来治你”,而各个领域国家法律(包括法规)的渗透就是意味着事实上的某些官员的权力的渗透,因为他们代表着法,他们懂法。大学强世功博士在他的一篇论文里通过分析一个国家高成本的“送法下乡”活动而道出了国家权力的触角试图控制社会各个方面的玄机。这已经成为了国家的一个无需考虑的习惯,而在婚姻问题上,这种干涉就显得过于粗暴与不合理。国家试图用自己的力量来判断人们的思想,用自己的道德标准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却显而易见的遭到了巨大失败。只是付出失败代价的是普通的老百姓,那个通奸的负心汉,那个可怜的被抛弃的女人和在本案中没有什么发言权的被人指责的那个第三者。 所以,如果离婚真的需要一个理由,也不应当是政府的什么乌七八糟的高高在上的道德理由。老百姓的感情问题,政府不要干涉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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