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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下的离婚财产纠纷(2)

时间:2012-02-24 14:09来源: 作者: 点击:
有人戏说,“房子”、“老子”、“车子”、“票子”、“孩子”是离婚案件的死结。而事实上,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夫妻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远比人们想象中的要复杂多样,有涉及住房的,有涉及公司的,有涉及股权的等等。刚刚
  有人戏说,“房子”、“老子”、“车子”、“票子”、“孩子”是离婚案件的死结。而事实上,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夫妻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远比人们想象中的要复杂多样,有涉及住房的,有涉及公司的,有涉及股权的等等。刚刚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被告大新辩称,原告主张的有关房产,产权证明明白白,不存在被告隐瞒的事实;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汽车和5万元已于离婚当日交付原告;所谓的动迁款被告并未取得;原告主张的6家服装店与被告无关,被告只是个打工的。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是双方事先协商好的,在民政局由被告执笔、工作人员指导下形成的,该协议合情合理,不存在欺诈、胁迫的事实。

  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在长期共同的家庭生活中,对彼此所从事的工作及其经济收入,应该是了解的。现原告称对被告长期以来所从事的经营和经济收入全然不知,不符合社会常理。从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的内容看,双方的约定是理性的,原告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要求撤销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缺乏法律依据。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短命婚姻太离奇蜜月消费谁埋单

  对于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人们总是把眼光投在财产分割,却很少关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事实上,夫妻债务往往才是法官断案的难点。

  小陈与小君都为70后。2009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同年4月登记结婚,5月举行婚礼,6月新郎新娘至欧洲旅行。10天后回国,双方感情出现裂痕,新娘小君离开婚居房住回娘家。7月小君打起离婚官司,9月法院判决离婚。所幸婚后未生育子女,只是新郎心气难平。今年3月,小陈以离婚后财产纠纷未了告上公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小君返还原告垫付的夫妻共同债务7万元。

  原告小陈诉称,原、被告登记后为筹办婚事及至欧洲旅游、购物,共刷卡消费了近14万元。由于从登记结婚至信用卡还款仅三个月,期间原告的收人只有1万元,刷卡消费的欠款大部分是用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及原告父母的资助偿还的,这些欠款应属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在欧洲旅游中购买的化妆品及“欧米茄”女表都是为被告个人所用,要求被告承担一半债务并不为过。

  被告小君辩称,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没有约定,所有财产均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原告偿还了刷卡消费的欠款,应理解为用双方的婚后共同财产归还了上述透支费用,债务已归于消灭。且离婚诉讼时两块“欧米茄”男、女手表已分割,原告再行主张是重复计算。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龄极短,为婚礼等所支出的费用,应本着平等兼顾公平原则合理分担。原告的收入并不高,扣除日常生活必要支出,所剩有限,婚礼花费既有原告历年工作积蓄,也包含其家人资助。购置的“欧米茄”女式手表已分割给被告,依据物权原理,原告诉求对应债权,两者并无矛盾,被告应当分担争议费用,具体数额可酌情考虑。据此判决被告返还原告4万元。

  办案人语

  男女之间结为夫妻,是精神上的高度契合;婚姻关系,是人际关系中最为密切又很特殊的关系。夫唱妇随,不分彼此,以致在夫妻财产方面人们普遍存在着共同共有的思维定式。

  2001年,现行的婚姻法经过修订正式施行,此后针对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误解误读,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3个司法解释,准确地应和了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今年8月13日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公布后,一时间成了坊间热议的话题,赞同者有之,质疑者有之,担心权益受损者更有之。究其原因,在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用最直白的司法语言解读了人们普遍关心的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法律界定。

  通常以法律思维判断,夫妻财产至少有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有3种模式。不管是打官司的当事人还是法院裁判,首先要厘清夫妻财产的模式,其次要确定相关的份额和数量。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这里不要忽略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依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但也不要忽略了,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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