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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下的离婚财产纠纷(3)

时间:2012-02-24 14:09来源: 作者: 点击:
有人戏说,“房子”、“老子”、“车子”、“票子”、“孩子”是离婚案件的死结。而事实上,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夫妻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远比人们想象中的要复杂多样,有涉及住房的,有涉及公司的,有涉及股权的等等。刚刚
  有人戏说,“房子”、“老子”、“车子”、“票子”、“孩子”是离婚案件的死结。而事实上,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夫妻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远比人们想象中的要复杂多样,有涉及住房的,有涉及公司的,有涉及股权的等等。刚刚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不要忽略了关键句“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当事人以协议离婚为条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协议离婚未成,对财产分割协议可以反悔。但不要忽略了,如果已经协议离婚,则财产分割协议不容反悔。总而言之,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是至关重要的。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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