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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项目(3)

时间:2012-02-23 15:19来源: 作者: 点击:
《婚姻法》首次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出规定。该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 第 23 条住院伙食补助
《婚姻法》首次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出规定。该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

      第 23 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 , 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 , 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 赔偿。

七、营养费

( 一 ) 概念

      营养费 , 是指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因对方配偶存在《婚烟法》第 46 条规定的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造成自己人身损害 , 在医院就医治疗补养身体所必需的费用。

      营养费必须是受害人康复身体所必需的 , 具体的费用根据受 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 二 ) 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

      第 17 条第 1 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 , 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 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 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 赔偿义 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 24 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 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 (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

( 一 ) 概念

      残疾赔偿金 , 是指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因对方配偶存在《婚姻法》第 46 条规定的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造成自 己人身损害 , 因伤致残的 , 由过错方支付给受害人的赔偿费用。

     《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中都没有残疾赔偿金这个概念 , 只有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概念。在《消费者权益保障法》 中 , 则将二者作为并列的赔偿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中没有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 而只规定了残疾赔偿 金这一项目。

     《民法通则》中规定的 "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 生活补助 " 。表明对伤残后果本身的赔偿限于 " 生活补助费 ", 这实际上确认了对死亡的损害后果本身不予以赔偿 , 而不考虑受害人受害前的劳动能力和收入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残疾赔偿金 , 则是按照城 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 赔偿受害人的收入损失 , 是对原有标准的矫正 , 体现了损害与赔偿相一致的原则。

      因此 , 笔者认为 ," 残疾者赔偿金 " 是对此前 "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 概念的替代二者应理解为同一概念。

( 二 ) 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 119 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 , 应当赔偿医疗费、自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 造成死亡的 , 并且 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 试行 ) 》

      146. 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的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17 条第 2 款受害人因伤致残的 , 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 , 包括残 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 以及因康复护 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 25 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 残等级 ,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 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 , 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 , 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 , 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 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 , 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 30 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 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 在地标准的 , 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第 32 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 , 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 ,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 , 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 , 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 十年。

      第 33 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 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 , 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 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 , 确定 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 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 应当一次性给付。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 一 ) 概念

       残疾辅助器具费 , 是指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因对方配偶存在《婚姻法》第 46 条规定的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造成自己人身损害 , 导致残疾 , 因残疾需要配置辅助功能器具而发生的费用。


( 二 ) 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17 条第 2 款受害人因伤致残的 , 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 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 , 包括残 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 以及因康复护 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 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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