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涉外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律师代理国内的离婚等民事案件,送达是法院依职权进行的诉讼活动,与代理律师
以下是本人实务中处理的几个离婚案例,足以说明涉外离婚案件实务中涉外送达的困境: 案例一: 2008年9月,原告Bahnsen Jason,澳大利亚国籍起诉被告张某,(女,中国公民)离婚后财产纠纷,北京法院受理,向居住在澳大利亚的中国公民张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至2010年8月,仍遥遥无期。 案例二: 原告:张、女住址:省市 被告: Ming Xing Chen澳大利亚公民,现居澳大利亚公民。 困境送达难 达民事或者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2010年1月29日原告委托本人向原告居住地厦门市滨海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厦门滨海区法院受理后,依法邮寄送。第一次无人签收,第二次再次邮寄送达,被告公司人员签收,法院暂定2010年7月底开庭。 以上两个离婚案件,原告都在国内,被告都在澳大利亚,都在国内法院立案受理。对居住在澳大利亚的中国公民的送达,将近两年的时间,仍在送达。而厦门滨海区法院仅用六个多月,就对现居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公民送达了起诉书。 案例三: 2009年10月,两个中国留学生的离婚案件 原告:李某,男,1981年11月19日出生 中国国籍,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学生 原户籍所在地 :北京市海淀区,现在住址: Philadephia, PA19104,USA美国宾夕法尼亚州费城。 被告:刘 某,女 ,1982年12月11日出生 中国国籍,美国纽约大学学生,原户籍所在地:省 现住址: New York, NY 11377,USA 美国纽约伍德塞德区,此案目前仍在送达中。 五、破解涉外离婚案件送达难策略与建议 司法实践中的"送达难"问题直接影响了人民法院对涉外离婚案件审理的效率,对此,本人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破解完善这一司法难题: (一)、统一完善立法 (二)、严格执行2006年8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第10条 除本规定上述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第11条 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向受送达人进行送达,但应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采取多种方式同时送达,多管齐下。 (三)、及时公开送达信息 (四)、确立法院送达为主,当事人代理人送达为辅的送达体制。 总之,送达虽然是一项技术层面的问题,但送达制度对完善民事诉讼制度,对提高审判效率,实现公平正义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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