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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已废除同居者无继承权

时间:2012-02-24 13:12来源: 作者: 点击:
李先生和陈女士于2002年相识,2004年同居,双方一直没有办理 结婚登记 手续。 2007年6月,李先生患病住院治疗。2008年1月10日,李先生立下 遗嘱 ,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指定由陈女士继承,一辆东风雪铁龙汽车由其父母处
李先生和陈女士于2002年相识,2004年同居,双方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07年6月,李先生患病住院治疗。2008年1月10日,李先生立下遗嘱,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指定由陈女士继承,一辆东

  李先生和陈女士于2002年相识,2004年同居,双方一直没有办理手续。

  2007年6月,李先生患病住院治疗。2008年1月10日,李先生立下,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指定由陈女士继承,一辆东风雪铁龙汽车由其父母处置,除此之外,他和陈女士的其他共同财产都归陈女士所有。

  李先生在遗嘱中还指出,为表达对父母的养育之恩,他要求陈女士在取得房屋产权时,给付他的父母15万元为养老费。遗嘱还指定了某律师为遗嘱执行人。

  遗嘱中有李先生的签字和加盖的手印,以及见证人高某、张某的签字。2008年2月,李先生去世。

  李先生去世后,其父母将陈女士告上法庭,以李先生生前始终单身为由,要求继承儿子的所有遗产。

  但是陈女士认为,自己与李先生同居已久,已形成事实夫妻,并拒绝腾房。

 

  判决结果

  崇文区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李先生生前名下的房屋一套归陈女士所有。陈女士应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李先生的父母15万元。

  李先生和陈女士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归陈女士所有。

  轿车和李先生生前其他个人财产由其父母继承。

 

  法官析案

  履行义务 才能享有受权

  崇文区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认为,从李某的遗嘱内容可以看出,该遗嘱实质上是一个附义务或者附条件的遗赠。

  根据抚养'>抚养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人以外的人,即遗赠。

  遗赠可以附义务,如果受遗赠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赠的权利。

  李某在去世前,立遗嘱将房产及财产进行了处分,该遗嘱有李某本人亲笔签字并加盖手印,并有两位见证人在场见证,由此可见,该遗嘱是李某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

  陈女士也同意履行遗赠的条件,那么就应当执行该遗嘱。

 

  同居双方 不能相互继承遗产

  法官指出,从1994年之后,我国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李某与陈女士虽同居4年之久,仍然只是同居关系,而非事实婚姻关系。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李某在去世前立有遗嘱,将房产及与陈女士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处理,因此陈女士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和李某的遗嘱,取得其与李某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然而,李某在遗嘱中并没有对其身前的个人财产进行处分,故该部分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即由李某的父母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

 

  法官提醒

  避免纠纷 进行财产约定

  法官提醒说,解除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也就是一人一半。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一方对同居生活中的支出总会比另外一方多。在这种情况下,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事先进行财产归属约定,以避免分开之后产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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