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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离婚又与人结婚 女子重婚犯罪获刑

时间:2012-02-23 11:46来源: 作者: 点击:
女儿五岁,丈夫健在,河南省唐河县祁仪乡妇女田小花却又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3月9日,唐河县人民法院以 重婚 罪判处田小花及现在的丈夫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推荐阅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发布 ( 全
女儿五岁,丈夫健在,河南省唐河县祁仪乡妇女田小花却又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3月9日,唐河县人民法院以重婚罪判处田小花及现在的丈夫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1978年,30岁的陕西妇

  女儿五岁,丈夫健在,河南省唐河县祁仪乡妇女田小花却又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3月9日,唐河县人民法院以罪判处田小花及现在的丈夫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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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解读

 

  1978年,30岁的陕西妇女田小花被人拐骗至唐河县祁仪乡,不久,田小花便于与农民伍某结为夫妻,并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宴。1980年9月,田小花生了一个女孩。因婚前缺乏了解,田小花婚后对丈夫不满,后田小花与邻村的陈生认识,两人相见恨晚,1985年,田小花在没有与前夫办理、陈生也明知田小花没有离婚的情况下一同外出,二人先后在湖北省沙市及唐河县黑龙镇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先后生育两个孩子。1991年4月,两人在唐河县祁仪乡办理了结婚手续并共同生活至今。案件在审理中,田小花、陈生与伍某自行达成协议,二人补偿给伍某人民币14000元,伍某表示不再追究二人的责任。

  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小花有配偶而重婚,被告人陈生明知田小花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二被告人均构成重婚罪。鉴于二被告人已取得伍某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以重婚罪判决田小花、陈生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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