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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重婚有关的法律问题(2)

时间:2012-02-23 11:57来源: 作者: 点击:
正确认识重婚有关的法律问题 笔者在承办一起离婚案件过程中意外发现被告多年前就与一境外人士结婚。得知这一重婚事实,原告异常愤怒,情绪激动难以控制,表示一定要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 重婚者的重婚行为,首先违反
正确认识重婚有关的法律问题 笔者在承办一起离婚案件过程中意外发现被告多年前就与一境外人士结婚。得知这一重婚事实,原告异常愤怒,情绪激动难以控制,表示一定要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

  重婚者的重婚行为,首先违反了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侵犯无过错方的同居权、贞操保持权等一系列配偶权利。重婚行为也会造成无过错方严重的精神损害,直接损害了无过错方的民事权益。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因重婚罪造成无过错方损害的,应当获得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项赔偿主要体现在分割方面,因重婚行为而离婚的诉讼中,往往判决有过错方应当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

  三、如何确定重婚罪的管辖权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规定如下:

  关于重婚案件的管辖分工,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出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曾将重婚案件列为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但近几年各地不断发现有些重婚案件的被害人(指犯重婚罪者的配偶,下同)由于各种原因而不提出控告。对于这种没有原告的重婚案件,人民法院无法受理,也无法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制度进行审判,致使这些犯重婚罪者逍遥法外,逃避了法律的制裁。这不仅有损法制的威严,影响新婚姻法的贯彻实施;而且败坏社会的道德风尚,不利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现为了及时依法处理这类重婚案件,特对重婚案件的管辖分工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于由被害人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仍按1979年12月15日发出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执行,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对于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单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应否对该案件提起公诉或者免予起诉。对免予起诉的重婚案件,可以建议被告人所在单位给予被告人行政处分,并责令其立即解除非法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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