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重婚有关的法律问题 笔者在承办一起离婚案件过程中意外发现被告多年前就与一境外人士结婚。得知这一重婚事实,原告异常愤怒,情绪激动难以控制,表示一定要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
三、公安机关发现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非法姘居的,应责令其立即结束非法姘居,并具结悔过;屡教不改的,可交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公安机关酌情予以治安处罚;情节恶劣的,交由劳动教养机关实行劳动教养。 四、对于被害人或者人民群众、社会团体和有关单位就重婚案件提出的控告或检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应当接受。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以上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重婚案件中均享有相应的管辖权。因重婚案是自诉的刑事案,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案由案件发生地的法院管辖,刑法同时规定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在离婚诉讼中发现重婚行为,应由哪个法院管辖呢?笔者在办理上述离婚诉讼案中发现重婚行为,虽然在提起刑事自诉的时候碰到一些障碍,不过最终仍由受理离婚诉讼的法院受理,尽管犯罪行为地法院也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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