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家庭离异带来的单亲子女教育问题成为一个社会问题。笔者接触的多起青少年暴力犯罪案件,被告人之所以失足犯罪,几乎都与父母离异,其心理成长期缺乏家庭亲情与教育有关。我国婚姻法虽
四 探望权的行使 (一)探望权的行使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意义。 (1)探望权的行使给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履行抚养教育子女义务提供了必要的途径。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都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离婚不影响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离婚后不论是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还是另一方都继续享有对子女进行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而现实生活中离婚家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只是通过支付抚养费来履行。支付抚养费只是从经济上履行抚养义务的一个方面,它不能等同于全面履行了抚养教育的义务。孩子的健康成长包括生理和心理两个方面。人们只重视保证子女的物质生活,认识不到子女心理健康的重要性。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还包括对未成年子女心理成长的关心,身心健康的维护,对其良好生活习惯的培养、健康人格的引导等精神抚养。这些仅靠支付抚养费是作不到的。离婚客观使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没有关心教育子女必要的时间和空间。但这并不能免除其教育子女的义务。探望权的行使,给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从时间和空间上提供了与子女交往的途径,能使子女全面得到父爱和母爱,及时纠正其成长过程中的人格偏差,保证其心理方面的健康成长。家庭是组成社会的细胞,虽然家庭破裂了,但是其社会细胞的功能不能丧失。探望权的行使就是用法律规范来保证离异父母对他们子女的继续抚养和教育。 (2)探望权的行使有利于离婚判决中有关抚养费判决内容的执行。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离婚判决中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往往不能自动履行支付。法院对一判决内容的强制执行,对有固定收入的还好办,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更不好执行。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因长时间与孩子不接触而感情淡化,认为支付抚养费没有意义而拒不支付;有的是直接抚养一方为惩罚对方,不让对方见孩子,而导致对方赌气不履行支付抚养费;有的认为离婚后,不但夫妻双方没有关系,连不同自己共同生活的子女,也会成为他人的家庭成员,与自己脱离了关系,支付抚养费更是多余之举。总之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和未成年子女接触太少,缺乏亲情的交流。探望权的行使,给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抚慰思念、排遣亲情建立了途径,让其感受子女的亲情和自己承担的抚养教育义务,支付抚养费自然就心甘情愿了。同时,在行使探望权时将抚养费交给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子女,这也是一些不愿向对方支付抚养费者的想法。 (3)探望权的行使也对子女健康成长的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了变更抚养关系的几种情形。“(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这一规定对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的成长无疑是多了一层有效的保护。因为做出离婚判决时,将孩子判给某一方抚养,根据当时的情况可能是对孩子成长有利的。但社会是变化的,如果出现了以上第16条规定的情形,变更抚养关系无疑是最正确的选择,但是如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看望另一方抚养的子女,便无法了解到孩子生活的具体情况,即使直接抚养方的生活环境极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也无法向法院提出变更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关系。让不懂事的孩子去分辨、选择对其有利的成长环境,去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这显然不现实。只有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通过行使探望权对孩子的生活环境和近况有足够的了解,才能及时发现不利与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况,及时做出反应采取变更抚养关系的措施,才能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否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将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成为一纸空文。 (二)探望权的行使方式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虽然给离婚家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行使探望权确定了法律依据,但现实生活中如何很好的行使探望权还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法律对权利人行使探望权的具体方式、时间未作规定,只是从程序上规定为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权虽然是离异夫妻一方看望子女抚慰亲情的权利,但是具体行使时,应遵循有利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双方协商确定探望方式时,应合理安排权利人看望子女的时间地点及行使探望权的间隔时间,尽量共同为子女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环境。既不影响子女与直接抚养人一方的正常生活,又要让行使探望权的一方能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与子女进行思想与情感的交流。对于具备一定认知能力的未成年子女,行使探视权的时间方式应征求他们的意见,以免给其敏感的心理造成伤害。那种让行使探望权的一方隔着防盗门和玻璃窗看望孩子的方式是不符合立法意图的。 对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出于报复心理或不愿子女与对方保持亲情等等原因,采取躲避、给孩子转换幼儿园、学校等方式不允许对方望孩子,无正当理由阻止妨碍权利方行使探望权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对探望权具体的行使方式做出判决,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予以执行。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行使探望权时,不能违反双方协议的方式或法院对探望权判决的行使方式,不分时间不分场合频繁的去看望子女,干扰子女和对方正常生活去看望子女,更不能借此时机中伤对方,影响对方家庭与子女的关系。对于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请求法院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法院在对探望权的判决强制执行时,应根据情况对有协助义务的一方进行耐心的思想教育,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和离婚不解除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法理上说服义务人协助执行。不能对被看望的子女或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采取强制措施,因为探望权是身份权,不适合对人身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探望权的判决时,可以通过被探望子女的学校、幼儿园协助执行,对有义务协助执行生效判决的单位,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对其罚款或其他强制措施。 五、结语 探望权应属于亲权的内涵,是处理现实生活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教育问题的重要途径,为全面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立法上应将其确立为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义务。现实生活中对探望权的行使程序、行使的方式,对相关判决的执行方法等都缺乏实践经验,需要不断探索和研究。深刻理解和认识这一法律概念对法律工作者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此,笔者尽言自己对探望权的理解和认识,以求赐教。(全文约7800字) 注释: (注1)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第344页371-1条 法律出版社 2004年版 (注2)主编:杨立新《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第八集)第79页五行 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 1999年1月出版 (注3)主编:马 原《新婚姻法诠释与案例评析》195页 法律出版社出版 2001年版 (注4)郑冲 贾红梅 译《德国民法典》第382-383页第1634条 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注5)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第352-353页372-2条 法律出版社 2004年版 参考书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与适用指南》 顾问:扈纪华 编著:裘敬梅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著 主编:黄松有 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