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所购车辆车顶中部漆面有非正常色差且四轮圈内侧有轻微伤痕,张先生将车辆销售商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销售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其返还张先生7.9万元购车款并赔偿张先生因购车发生的费用及其他损失
因所购车顶中部漆面有非正常色差且四轮圈内侧有轻微伤痕,张先生将车辆销售商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本网今天获悉,市第二中级终审驳回销售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其返还张先生7.9万元购车款并赔偿张先生因购车发生的费用及其他共计2.1万余元。 2008年4月17日,张先生花7.9万元从销售公司处购买1辆东风雪铁龙轿车,后又交纳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和养路费合计8300元。同年5月9日,某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车辆检测鉴定结果报告单》,检测结论为该车车顶中部漆面有10cm×10cm非正常色差,四轮圈内侧有轻微伤痕。 张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销售公司返还购车款及购车相关费用,并按购车款的1倍赔偿损失共计16万余元。销售公司承认色差及车轮圈内轻微伤痕的存在,但否认该质量瑕疵在车辆销售时就已经存在,而且主张张先生买车时已经确认车辆外观的完好无损,故不同意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销售公司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推荐阅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