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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安全法中车辆的行驶速度规定

时间:2012-03-09 14:11来源: 作者: 点击:
2、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3、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4、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
2、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3、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4、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2、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3、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4、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5、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6、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7、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北京市规定: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70公里,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和公路最高时速为80公里。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正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为30公里。

  附载作业人员的货运汽车、全挂拖斗车、运载危险化学品的货运汽车、二轮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和铰接式客车、电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为50公里,在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和公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为6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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