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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解读(6)

时间:2012-03-09 14:11来源: 作者: 点击:
导读: 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网为您列出了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解读,试图全面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以及相关的一些条款进行解读,并结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导读: 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网为您列出了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解读,试图全面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以及相关的一些条款进行解读,并结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等法律法规和民法理论,进行较为全面的阐述,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宣传中,笔者曾经分析,机动车有机动车道,自行车有自行车道,行人有人行道,怎么就会发生交通事故,发生非弹性碰撞呢?的确,从道路安全的角度而言,如果交通参与人都能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各行其道,哪怕道路再拥挤,车辆再多,人们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还是可以得到切实有效地保障。可现实的情况却是这样的:

  极少数高速行驶的普通车辆急先恐后地违章抢道行驶;

  非在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横冲直撞、肆无忌惮、耀武扬威地违章;

  体积硕大的公交车辆横行霸道地疯狂行驶;(最典型的莫过于33路)

  拥有钢铁之躯但缺少灯光信号的农用拖拉机无规则地不紧不慢地爬行;

  出租车突然停车和随意调头司空见惯;

  “以人为本”中的“行人”在潇洒地乱闯红灯;

  突如其来的自行车、电动机动车、三轮车……

  正是由于这些偶然因素直接或间接结合,才制造了一个又一个的惨案,妨碍了道路的有效畅通,危胁了交通参与人的安全,危害了公共安全,增加了司法机关的负担。

  以上的种种违章情形,固然主要与违章者的法律意识淡薄有关,但对法律的宣传,交通参与人对法律的理解,以及法律条文过于原则而没有可操作性也有一定的关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有好多行人和非机动车在“以人为本”的支持下,有恃无恐,随意穿行在机动车道内,严重影响了机动车的正常运行,经常造成交通堵塞,在加上交通管理部门只惩罚违章的机动车,而很少处罚违章的非机动车和行人,这就更放纵了非机动车和行人,同时造成了机动车司机和行人互相指责,有时互不相让、争相抢道。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同时该条第二款又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可是在具体执行时,交警部门只要是上述的特种车辆,均任意其通行,执勤交警不管,摄像头可能也“智能化”的不拍,民主法治的国家是讲公平正义的,这难道公平吗?

  可见一部法律的正确实施,除了要做好大量的普法工作外,更重要的是严格执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规范规定的相关责任要具体化,明确化,增强对违法行为处理的可操作性,使交通参与人深刻地了解法的作用,体会到法的权威性和惩罚性,充分发挥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从而促使公众自觉地守法,光靠媒体的热情宣传是无济于事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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