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目 录{车和驾驶员、通行(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目 录{车和驾驶员、通行(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高速公路)、、执法监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登记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新车在出厂时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登记事项: 强制报废制度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禁止行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强制保险和社会救助基金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非机动车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