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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一)(3)

时间:2012-03-09 14:11来源: 作者: 点击:
(国务院令第4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国务院令第4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三十六条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七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不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容易发生辨认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改善。

    道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道路建设技术规范,保持照明功能完好。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第三十九条 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第四十条 车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第四十一条 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

    第四十二条 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三条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第四十八条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四)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第五十条 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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