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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引发的争议和思考(2)

时间:2012-03-09 14:15来源: 作者: 点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引发的争议和思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引发的争议和思考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规范道路交通事故问题的基本法。2003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引发的争议和思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引发的争议和思考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规范道路交通事故问题的基本法。2003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公布, 其中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

  (二)统一费率和统一赔偿限颇的弊端

  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采取全国统一费率,统一赔偿限额。采取统一费率、统一赔偿限额的优点在于对车主比较公平。缺点是中国的地区间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统一的费率相对于小城市和农村的收入来说偏高,这会造成机动车大面积脱保的现象,而这些地方也正是事故高发区。对于这些高风险、低投保地区的受害人来说,情况极为不利。

  三、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引发争议的思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反映了立法者的立意所在: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弱势一方——受害人给予利益倾斜,尽可能为受害人提供迅速的、基本的医疗救助和保险赔偿;同时减轻机动车一方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巨大负担,通过保险制度将这一社会风险在所有机动车之间分散;化解交通事故带来的严重的社会矛盾,缓解社会危机。但是,美好的愿望为何在现实中屡屡受挫,《道路交通安全法》从备受赞誉到屡受攻击,问题究竟出在哪一环节?笔者认为,有以下几方面的因素造成了这一局面:

  (一)立法者对机动车一方的的购买能力估计过高

  一方面,中国的有车群休并非都是高收入者,这是由中国的现实国情催生的。由于当前大城市的公共交通很不完善,每当上下班的高峰期,挤公交车或地铁是相当痛苦的一件事情。所以,对于城市人来说,买车其实是一种无奈的选择。这种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除了汽以外的其他附属品的购买欲望并不强烈,购买能力也有欠缺。所以当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高价出场时, 势必遭到有车族阵营的强烈反对。另一方面,在广大的小城镇和农村,是主要的交通工具,拖拉机的数量也相当多,但是很少有农村家庭愿意为这些机动车购买强制责任保险,数额不高的保费对于这些家庭来说也是一种负担。

  (二)立法者对于中国当前的道路交通状况的形式判断不准确

  当前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有很大部分是由于行人和非机动车违章造成大街上,行人闯红灯、横穿马路,甚至横穿封闭的环路、高速公路等都屡见不鲜。行人不遵守交通规章,一方面有交通规则不合理的原因,另一方面则在于我国民众缺少遵守的习惯。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的情况,《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虽然规定了处警告或者罚款等措施,但是由于执行成本过高,在当前,这一条文还不具有任何现实意义。

  本身行人和非机动车违章己是社会交通的痼疾,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利于扭转这一局面,因为不能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遵守交通法规形成有效激励,反而可能会诱发道德风险。因此,这一制度创新确实过于超前。

  (三)立法者对于自己和政府的能力估计过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经营原则为“不盈利不亏损”、由保监会制定统一的强制责任保险费率和保障限额,各家保险公司统一实施。虽然这一措施表面上有利于将保险公司的盈利冲动排除在外,从而确保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可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一措施的实际效果是适得其反。原因很简单:由于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是由各家保险公司经营,必须实行市场化运作,立法者和政府部门都很难做到对市场信息的快速、准确地反应。于是,立法者和政府出台的法律和执法措施往往与市场的要求不衔接,其结果就如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一样,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利益之间来回摆动。

  其实,即使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定在准公共产品的性质上,也不应该是完全由政府定价,交由保险公司被动执行。给保险公司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同时政府部门加强监管,更容易实现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双方利益的平衡,而且可以降低经营成本,对机动车所有人和受害人更加有利。

  (四) 盲目跟从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经脸”,而忽视了对中国国情的考察

  这一点是问题的根源所在,前几点原因最终也可以归结到这里。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制定过程中,由于没有先例可供参考,因此立法者着重考察的是国外对于相关问题的立法,对我国的现实状况的调查研究不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虽曾经公布草案,征求各方意见,但是,从最后出台的内容来看,与《草案》内容儿乎没有差异。这就造成了立法者不了解中国的病因所在,只是根据国外医生所开药方下药,造成了药不对症的结果。

  《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仅4年即被修订,而这期间又经历了诸多的争议和质疑,这一状况形成的原因值得我们深思,也应当成为以后立法的一个借鉴。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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