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文 号:公交管[1993]30号 发布日期:1993-3-3 执行日期:1993-3-3 各
发文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文 号:公交管[1993]30号 发布日期:1993-3-3 执行日期:1993-3-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为加强道路处理人员规范化管理,提高办案人员素质和办案质量、效率,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4条规定,决定统一全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证式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3年7月1日起全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员一律使用全国统一式样(见附页)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证,该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发,并对事故处理人员进行发证前的专业培训和考试。专业培训和考试的方式、内容等在我部未作统一规定前,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自定。 二、凡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发布后,经过正规培训已取得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证书,符合条件的,可予换发新证。对于从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5年以上,经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其有关规章、标准专业培训,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也可免考,直接颁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证。 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证是准许处理一般事故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资格凭证,只发给从事事故处理工作的有关人员。已调离此岗位的,应当注销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证。对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以及有违法乱纪行为等不适宜从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或者暂时收回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证。 四、其他未尽事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自定。 【延伸阅读】 法全文 的认定 (责任编辑:admin) |